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重新公布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号)、《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评估工作。
根据近年来大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物价指标、土地供求关系等进行测算,结合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整意愿等综合分析,考虑到大丰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在全区范围内总体执行比较平稳,为维护社会平稳安定,推动经济运行转好,保证全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法律效力,拟对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我们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将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意见采纳情况。
联系人: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大街9号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重新公布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大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大丰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大丰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大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四类地区,整个辖区划定为二个区片,区片Ⅰ为42000元/亩、区片Ⅱ为41000元/亩。具体以公布的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为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经批准的占用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大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规发〔2022〕2号)执行。
六、各镇(街道、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6日。
附件下载:盐城市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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