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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城区范围内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坟墓、水产养殖设施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多年生青苗补偿费,按照果树等经济苗木胸径大小(不分树种)确定。标准如下:胸径30公分以上的,每棵561元;30公分≥胸径20公分的,每棵281元;20公分≥胸径10公分的,每棵187元;10公分≥胸径5公分的,每棵50元。

  五、对补偿标准或数额存在异议的,以及个别特殊类型多年生青苗,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品种、合理密植数、养殖密度和移植方式等以评估方式确定,评估价格报项目业主和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确定补偿金额。

  六、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衔接,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建设用地尚未经有权机关批复使用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生效后,此前制定的有关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九、四城区外其他县(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附件:福州市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坟墓、水产养殖设施等)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

  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如果树等经济苗木)

  对补偿标准或数额存在异议的,以及个别特殊类型多年生青苗

  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品种、合理密植数、养殖密度和移植方式等以评估方式确定,评估价格报项目业主和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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