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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不服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

admin7个月前 (09-24)产业新闻30

  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5月4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马金龙律师,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作出的浮政信〔2023〕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马北村委会对申请人承包耕地确权面积的错误认定,申请人确权面积应该是2.84亩,而不是2.44亩。2.以2.84亩承包耕地面积予以确权,并颁发确权证书。

  申请人称:一、事实。1.1996年申请人母子二人承包责任田的情况:马北村13组责任田每劳力0.42亩,母子二劳力应承包0.84亩,由于序号4田块是低洼田,整块承包打八折后,共计0.87亩。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表中记载为:序号4,面积0.47亩。(见附件1)。2.马北村委会确权时对申请人承包面积计算错误的事实。头部点是1998年马北村委会准备头部次土地确权时(后没进行)把序号4的承包田面积0.87亩,错误登记为0.47亩。第二点是2019年土地确权时马北村公示的申请人承包耕地的数据都是错误的。马北村公示的确权面积表中,确认申请人的确权面积为2.44亩。马北村存在几项错误,其中头部项错误是:序号4的田块是2009年流转至镇区,公示中为0.67亩,实际上为0.87亩。第二项错误是:1.77亩是2018年流转至村集体的,实际上面积应为1.97亩。第三项错误是:确权总面积是错误的,应该是2.84亩,而不是2.44亩。2019年马北村十三组23户农户,其中22户都领到了确权证书,至今申请人还没有领到确权证书。在此后我们先后多次向村、镇说明情况,但事情均未解决。

  二、理由。1.确认农户承包关系蕞根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根据苏州市政府确权的相关政策“对于1998年土地续包过程中存在的错确权和漏确权等问题,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在此次确权领证时予以纠正和完善。”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的过程。申请人自1996年起,根据太仓市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承包了村集体2.84亩耕地,并且依法纳税,而确权的时候以1998年的纳税面积作为衡量标准。请复议机关以申请人的农村承包合同书、土地台账资料以及1996年、1997年的纳税资料,以2.84亩的耕地面积为申请人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确权证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表;3.浮桥镇马北村十三组农户在偶家湾责任田面积、流转情况一览表;4.浮桥镇土地流转使用相关情况统计表;5.马北村十三组全体村民的证明签名;6.纪要备案;7.1996年马北13组分田情况概述;8.何某某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示意图;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10.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11.承包方调查表;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13.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14.(2022)苏05民终9122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针对申请人何某某的信访事项出具的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性质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之夫肖某某于2022年11月向答复人提出信访事项,主要诉求为:何某某承包土地面积登记错误,认为应登记2.84亩,实际登记2.44亩,少登记了0.4亩,要求对土地台账等资料进行纠正;以蕞初的2.84亩耕地面积确权并发证。答复人在认真调查核实相关事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就确权时浮桥镇马北村村委会及镇相关部门如何认定农户的承包耕地面积进行了答复,出具了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申请人此次土地确权面积系依据1998年纳税的土地面积和机动田面积之和,马北村是严格按照1998年时的土地纳税面积确定其承包农田面积。因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何某某的权利造成任何减损或影响,因此,答复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答复人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属于公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二、申请人何某某此次提出的关于承包土地确权问题的信访事项,系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的信访事项,属于重复信访。自2018年以来,申请人何某某就其承包土地确权问题已多次向答复人提出信访,答复人在受理后均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诉求事项提供了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

  次提出相同的信访事项,显然属于重复信访行为,已对答复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三、答复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述及的认定申请人何某某土地确权面积2.44亩的相关事实依据,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所认定。2021年,申请人何某某以太仓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了(2021)苏05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1998年,申请人何某某按照2.09亩的土地面积纳税。2012年-2016年期间,申请人按照2.09亩的土地面积领取补贴并签字确认。2017年起,申请人承包土地面积变更为2.44亩。同年,申请人按照2.44亩土地面积领取补贴,申请人所在的马北村村委会将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同时,对马北村村委会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做了认定,《情况说明》的内容为申请人何某某户在2016年分得机动田面积0.35亩,故在2017年由原来的承包土地面积2.09亩调整为2.44亩。答复人认为,马北村村委会依据申请人1998年时的土地纳税面积和后续分得的机动田面积之和作为此次土地确权面积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申请人何某某实际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确认其承包的土地面积,现其主张承包的土地面积为2.84亩并要求确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出具的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人何某某提起行政复议缺乏法律依据,为此,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何某某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信访件基本情况;2.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受理告知书(2018年9月25日);4.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8年11月22日);5.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8年10月22日);6.不予受理告知书(2019年8月28日);7.关于何某某(胡珍)马北村土地问题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年3月11日);8.(2021)苏05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9.(2020)苏0585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10.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答。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马北村十三组的村民。1998年,申请人按照2.09亩的土地面积纳税。2012年-2016年期间,申请人按照2.09亩的土地面积领取补贴并签字确认。2017年起,申请人承包土地面积变更为2.44亩。同年,申请人按照2.44亩土地面积领取补贴,申请人所在的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北村委会)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后申请人对承包土地面积有异议,认为应为2.84亩,1998年记载有误。其随后向马北村委会及浮桥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修改,但相关部门未予修改。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向马北村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及其他附件申请材料。后申请人以太仓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1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要求确权登记发证的承包地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原告与发包方对土地承包面积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发包方未能将符合规定的土地承包材料向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报,后续的初审、审核登记、颁发证书等均不能进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的职责尚不具备条件……”2022年11月15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向苏州市信访局提出土地承包确权信访请求,主诉:“其妻(何某某)系浮桥镇马北村十三组村民,1996年承包本组土地2.84亩耕地,1998年马北村未对承包耕地确权,2017年开始确权,但何某某承包土地面积出现错误,少记了0.4亩耕地,其多次与村、镇、市沟通,至今除何某某其余人员均领取确权书,请求政府1、根据事实、农户的土地台账等错误进行纠正。2、以蕞初的2.84亩耕地面积确权并发证。”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为具体承办单位作出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称:“关于确权时村委会及镇相关部门如何认定农户的承包耕地面积的问题。根据《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答70条》中第5条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是推倒重来,是对1998年农村土地续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此次土地确权面积系依据1998年纳税面积和机动田面积之和。你户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的纳税面积均为2.09亩,马北村是严格按照1998年时的土地纳税面积确定了你户农田面积。针对该事项,相关部门已多次向你作出了解释说明,你已就该问题向法院起诉,请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1、农户承包耕地面积表、浮桥镇马北村十三组农户在偶家湾责任田面积、流转情况一览表、浮桥镇土地流转使用相关情况统计表、马北村十三组全体村民的证明签名、纪要备案、1996年马北13组分田情况概述、何某某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示意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农户承包地块示意图、承包方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信息表、(2022)苏05民终912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的依据和理由。

  2、信访件基本情况。证明申请人提出信访请求的时间、方式及内容。

  3、受理告知书(2018年9月25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8年11月22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8年10月22日)、不予受理告知书(2019年8月28日)、关于何某某(胡珍)马北村土地问题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0年3月11日)。证明被申请人多次就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时间及内容。

  4、(2021)苏05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2020)苏0585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太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问答。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信访答复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就该承包土地确权问题多次向被申请人信访,被申请人多次就该事项进行信访答复,故申请人本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农户的土地台账登记错误进行纠正,以蕞初的2.84亩耕地面积确权并发证的诉求,为重复信访行为。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以2.84亩土地进行确权的相关事实情况和复议请求,与其以太仓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相关事实和诉讼请求一致,2021年11月8日,经法院审理并驳回其诉讼诉求,该判决已生效。另,浮政信〔2023〕2号《关于肖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四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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