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各市属企业,部省驻太单位,健雄学院: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汛安全,改善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太仓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我市实际,现公布全市河道的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河道除流域河道(长江)、苏州市级河道(浏河、杨林、七浦、盐铁塘)外,划分为市、镇、村三级。根据《太仓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防洪、水系专项规划,确定市级“九纵九横”骨干河道(见附件1),镇级、村级河道根据全市及各镇水系规划(以下统称为《水系规划》)确定。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负责市级河道(含城区内河道)的管理,镇级、村级河道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管理。市河道管理处、市堤闸管理处和市水利局所属各水利站,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堤防、防汛通道、护堤地。
2.无堤防的,市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以上两侧各十米青坎,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以上两侧各五米青坎,村级河道管理范围由各镇(区)确定并公布,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河道拓宽后的管理范围应相应延伸,河口向上两侧的青坎不得少于原确定的宽度。本通知施行后凡由市统一规划新开挖的河道,均纳入市级河道管理。
4.涵闸、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整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驳岸、护坡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审查。属于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审查。其他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太仓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其防洪、水系专项规划、各镇水系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应纳入各类城乡规划中,各类河道整治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均须以《水系规划》为依据。涉及河道规划范围的规划控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河道管理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涉及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河道保护意识,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河道管理和规划控制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太仓市骨干河道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表
太仓市骨干河道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表(东西向)
太仓市骨干河道管理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表(南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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