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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admin8个月前 (09-24)产业新闻80

  委托代理人孟宇平,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如下申请内容:1.《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太联审方案[2020]31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1)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2)与该项目本次调整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某花园”项目一期房屋,房屋现已交付。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书面申请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信息公开。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资料,但未全面公开应公开信息,申请人说明如下:被申请人答复:你所申请的“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被申请人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与本次调整方案审定意见相关的全部申请资料,其中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总平面图(总平面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批复、项目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等,虽然前述文件名称与申请人申请的“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完全一致,但申请人在该请求事项中已列出概括性资料请求项,即“与该项目本次调整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被申请人以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为由对前述资料未予公开,属于故意不公开应公开事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予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特向贵政府申请复议,望贵政府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太联审方案〔2020〕31号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程序合法。1、2023年4月21日,被答复人向答复人提交内容为“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022〕字4号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因被答复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答复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答复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3、2023年4月29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补充提交的材料。4、因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查询核实,答复人决定延期20个工作日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答复人发出《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答复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前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电话与被答复人的代理人孟宇平律师取得联系,告知其因被答复人提交补正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自4月29日开始计算。因公开信息数量巨大,答复人与被答复人的代理人沟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被答复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并告知邮箱为。6、2023年6月27日,答复人根据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答复人的答复期限应当自2023年4月29日开始计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蕞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查询核实,答复人需要延期答复。答复人延长答复期限已经过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被答复人延期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因此答复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定期限。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以纸质邮寄的方式作出答复,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因被答复人申请公开数量巨大,通过纸质方式公开成本过高,因此答复人决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向被答复人公开,并向被答复人的代理人征求了意见,经被答复人代理人同意后,答复人通过邮件向被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答复人公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的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实体合法。1、对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材料,答复人已经根据被答复人的申请公开了相关信息,经检索没有相关信息的,答复人也已经告知被答复人该信息不存在,答复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职责。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公开《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太联审方案[2020]31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材料。(1)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2)该项目规划调整内容(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基地总建筑密度等的相关材料;(3)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关于该项目调整方案的陈述、该项目设计调整的意见等听证相关资料;(4)本次调整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除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外,答复人已根据被答复人要求进行了公开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送达被答复人。对于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答复人已进行检索查找,但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材料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对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答复人已经建议被答复人向太仓市公安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被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公开太仓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太公交秩[2020]22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1)该项目开设相关出口问题、项目停车问题、人流车流的交通组织问题和其他问题提出有关意见的相关材料;(2)与该项目本文件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是答复人核发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的申请材料之一,由该项目开发企业向答复人提交,故经被答复人申请,答复人已于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依法将该信息予以公开,而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过程性档案资料,制作单位为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该信息并非答复人制作也非答复人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人已经告知被答复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向被答复人说明了理由,并建议被答复人向太仓市公安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3、对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某花园四期项目竣工绿化面积测量成果》,答复人已经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某花园四期项目竣工绿化面积测量成果》,该信息答复人不掌握,也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因此答复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4、对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某”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答复人已经建议被答复人向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某”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该信息答复人不掌握,该信息不属于答复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人已经告知被答复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向被答复人说明了理由,并建议被答复人向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关于潘某某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022〕字4号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2.太行审依告〔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签收凭证;3.《关于潘某某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022〕字4号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及补充材料签收凭证;4.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5.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邮寄凭证、签收凭证;6.沟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及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公开信息的通话录音(光盘)、录音整理稿;7.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信息、送达凭证;8.向潘某某公开的资料(光盘);9.档案查询录屏说明及视频(光盘)。以上除沟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及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公开信息的通话录音、向潘某某公开的资料、档案查询录屏说明及视频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潘某某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022〕字4号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太行审依告〔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进行邮寄。次日,申请人签收该补正告知书。2023年4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补正材料。申请事项为:“被申请人仍应提供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文件:1.《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太联审方案[2020]31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1)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2)该项目规划调整内容(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基地总建筑密度等)的相关材料;(3)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关于该项目调整方案的陈述、该项目设计调整的意见等听证相关资料;(4)与该项目本次调整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2.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太公交秩[2020]22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1)该项目开设相关出入口问题、项目停车问题、人流车流的交通组织问题和其它问题提出有关意见的相关材料;(2)与该项目本文件相关的其他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3.《某花园四期项目竣工绿化面积测量成果》文件相关的档案资料。4.其他‘某花园’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申请人认为,太仓市行政审批局应提供其职能调整后所有由其保管的‘某花园’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的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请贵单位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上述资料进行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邮寄送达书面材料。2023年5月24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制作《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邮寄。次日,申请人签收该通知书。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其表示同意并确认政府信息公开送达的电子邮箱为@163。

  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进行邮寄,一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发送至申请人邮箱。该答复书中称:“一、关于你申请的《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太联审方案[2020]31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材料。……以上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方式)。其中,你所申请的‘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二、关于你申请的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太公交秩[2020]22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以上信息本局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太仓市公安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58号,联系电话。三、关于你申请的《某花园四期项目竣工绿化面积测量成果》文件相关的档案资料。以上信息本局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四、关于你申请的其他‘某’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

  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以上信息本局不掌握,据初步判断,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太仓市上海东路96号,联系电话。”

  1、《关于潘某某不服太仓市行政审批局〔2022〕字4号答复意见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及补充材料签收凭证。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时间、内容。

  2、太行审依告〔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签收凭证。证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3、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延期作出答复的内部审批程序。

  4、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邮寄凭证、签收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通知的内容、时间及送达情况。

  5、沟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间及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公开信息的通话录音、录音整理稿、档案查询录屏说明及视频(光盘)。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过程。

  6、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公开信息、送达凭证、向潘某某公开的资料(光盘)。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时间、送达情况及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本机关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能由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划转至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太仓市行政审批局,其中,涉及项目容积率调整相关职能由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请求公开“1.《关于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某花园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调整方案的审定意见》(太联审方案[2020]31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2.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太仓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太公交秩[2020]22号)相关审批过程性档案资料:……3.《某花园四期项目竣工绿化面积测量成果》文件相关的档案资料。4.其他‘某花园’项目调整容积率事项相关审批文件及过程性档案资料。”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分别进行了处理、告知。

  被申请人将检索到的政府信息第1项第(1)小项中该项目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第(2)、(3)、(4)小项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对经检索不存在的政府信息第1项第(1)小项中该项目变更前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予以告知。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第2项、第3项、第4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分别建议申请人向太仓市公安局和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其他部门提出申请,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检索与公开、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及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头部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太行审依复〔2023〕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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