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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太仓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备案与核准审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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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准入,维护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备案与核准审批等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项目施工单位到市渣土办提出备案申请,提供2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加盖骑缝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登记表,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档,样稿附后(附全套样稿电子档获取方式)。

  市渣土办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退还施工单位补正。

  市渣土办经审核,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登记表上盖章。

  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关注“太仓交警”微信公众号,上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登记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通行证。

  交警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微信公众号获取电子通行证信息。

  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或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科教新城、城厢镇、娄东街道、陆渡街道除外)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填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已完成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登记表;

  (4)申请单位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接收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勘查、核验,上传勘验笔录,提出核验意见。

  市渣土办、市城管局分别对申请资料及核验情况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决定。

  市渣土办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通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或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打印处置证;不予核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1.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须由施工单位负责备案,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施工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2.建筑垃圾处置证可由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任意一家负责申办。对未经审批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将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路线无论是否涉及禁行区,都应申请办理运输车辆通行证。

  4.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蕞长为1个月,请在到期前进行续办:如果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有变动,须重新申请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如果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未变动,可在申办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或项目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处置核准。

  5.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必须委托我市运输目录制企业,不得委托未列入目录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目录制企业明细可登录太仓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

  6.太仓再生资源处置终端位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卫村二十四组201号;

  7.市渣土办设置在市环境卫生管理指导中心(天津路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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