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太仓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位于古松弄地块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见示意图)。
该范围内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证到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相关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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