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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太仓市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admin2年前 (2024-12-13)产业新闻145

  1、对开展临床试验,进入或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新药项目的奖励。

  具体以《关于发布2023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头部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3〕5号)和《关于发布2023年度太仓市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等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太科字〔2023〕17号)的要求为准。

  2、对新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奖励。

  具体以《关于发布2023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头部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3〕5号)的要求为准。

  1、对我市新成立企业房租的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新落户或者新搬迁至太仓,并且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

  (2)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搬迁公司提供工商迁入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租金缴纳凭证(2023年度)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其中属于先导产业企业的应纳入太仓市先导产业企业名单;咨询;已取得临床批件、医疗注册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经审计企业2023年度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不含税);

  (3)企业投资项目纳入2023年度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在库投资不低于企业申报设备投资额。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3年度项目投资中购置设备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须由A级以上会计事务所出具报告,并附有效二维码);

  (5)已取得临床批件、医疗注册证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对新落地企业洁净车间装修的补贴。

  2021年1月1日起新落户或者新搬迁至太仓,并且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已经完成洁净厂房装修的生物医药企业。

  (2)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搬迁公司提供工商迁入证明复印件;

  (5)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应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报告文号可在相关政府网站查询);

  (7)装修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证明;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对生物医药企业获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1.1、对获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

  (1)申报主体为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2)经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2023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兑现按照立项和验收时间节点分批拨付。

  (1)2023年度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1.2、对获评技术创新中心的奖励。

  (1)申报主体为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2)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2023年度科技创新平台。

  (1)2023年度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1.3、对获评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奖励。

  (1)申报主体为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机构);

  (2)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2023年度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

  (1)2023年度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1.4、对获评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2、对获重大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等领域内国家或省级科技重大专项、JMRH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的奖励。

  2.1、对获国家或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奖励。

  具体参照《关于发布2023年度太仓市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等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太科字〔2023〕17号)的要求执行。

  2.2、对获JMRH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的奖励。

  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2022年度重大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等领域内JMRH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

  (1)2022年度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

  3、对经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奖励。

  新认定的2023年度江苏省、苏州市级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按照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15%给予奖励。

  (1)申报主体为经评审认定的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2)相关产品被苏州市级及以上认定为2023年度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

  (2)上级部门下发的2023年度认定文件;

  (4)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工信局组织);

  4、对企业知识产权进入受理、获得授权、获奖的奖励。

  (1)申报主体为经评审认定的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企业;

  (2)按照《关于促进太仓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太政规〔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5、对新取得FDA、EMA、PM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奖励。

  具体以《关于发布2023年度太仓市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等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太科字〔2023〕17号)的要求为准。

  6.对首次取得GLP、CNAS认证项目的奖励。

  具体以《关于发布2023年度太仓市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等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太科字〔2023〕17号)的要求为准。

  经苏州市发改委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单位证书;

  (4)平台申报年度为我市生物医药企业服务证明;

  (5)经审计的平台申报年度设备投入300万元以上证明。

  1、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企业的奖励。

  同一品种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申报对象。

  (2)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3)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4)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同一品种为国内前三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NMPA批件复印件(申报对象自行出具证明)。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对企业经NMPA确定为参比制剂品种的奖励

  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确定为参比制剂的申报对象。

  (2)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0);

  (3)企业(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4)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5)经NMPA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品种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对象自行出具证明);

  上述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企业年营业收入、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销售实现首次突破,以及企业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奖励。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企业的奖励。对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

  此两项条款不可重复申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度销售实现突破晋档的,实施补差奖励。

  (1)申报奖励的企业须为经评审认定的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的生产制造企业、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且企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实现首次突破;

  (2)申报奖励的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产品须经评审认定,且产品2023年度销售实现首次突破。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由专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2年度及202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带有效二维码);

  (5)由专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工信局组织开展);

  2、对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奖励。

  按照太仓市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关于全面加强人才供给支撑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太政发〔2022〕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引导设立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基金。

  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政发〔202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风险投资机构引进优秀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企业落户的奖励。

  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落户太仓起到关键作用的(关键作用的认定标准:由区镇政府直接出具书面文件),按机构对该企业头部笔实际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笔投资获得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上述风险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申请表(附件12);

  (2)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4)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5)被投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图复印件(若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待完成变更后再进行申报);

  (6)区镇政府认定关键作用文件复印件。

  各政策条款责任单位负责对申报企业及机构开展信用审查,企业信用查询时间节点为申报截止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查询结果,资金兑付按《太仓市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太政办〔2022〕169号)文件执行(若实施期间有更新,则按新政策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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