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你单位超出原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建造房屋、铺筑水泥场地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述土地位于太仓市浮桥镇老闸村,涉及超占土地面积平方米(四舍五入、取整)。上述超占用地位于太仓市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平方米(主要位于东侧厂房东南侧边角部分),占用地类为建设用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平方米(主要位于南侧食堂及水泥场地占地部分),占用地类主要为未利用地,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基本全部建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已构成违法用地事实。
2018年5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太土责停字(2018)第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另经核查,你单位原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超占用地1438.04平方米问题(注:位于厂区北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于2017年6月经我局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太土(隐)罚字(2016)第008号),现已处结。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太土责停字(2018)第29号)
9、其他证据材料(《约谈通知》、当事人土地证、营业执照、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及委托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承诺书》等)
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与听证告知书》(太土处告字(2018)第0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间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法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参照《苏州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要求,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在本次宗地验收后再次发现新增超占用地,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涉及土地面积131平方米(四舍五入、取整);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位于允许建设区部分,主要为东侧厂房东南侧边角部分),涉及土地面积19平方米;
(3)责令你单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位于限制建设区部分,主要为南侧食堂及水泥场地占地部分),涉及土地面积112平方米;
(4)并处罚款,对131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额总计131*15=1965元整人民币。
1、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主动至太仓市国土资源局六楼612办公室领取《太仓市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并至太仓市工商银行支行(或各区镇营业部)缴清上述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自行拆除上述处以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位于限制建设区部分,主要为南侧食堂及水泥场地占地部分),涉及土地面积112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3、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后,你单位应等待并配合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收上述处以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位于允许建设区部分,主要为东侧厂房东南侧边角部分),涉及土地面积19平方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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