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千伏千秋(大圩)站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准110千伏千秋(大圩)站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请示》(贵供电函〔2024〕2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110千伏千秋(大圩)站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
三、项目单位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
四、项目建设地点: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一)线kV圩电线π接段两侧线路工程:新建π接段线km,其中新建双回路角钢塔双侧挂线km,新建双回电缆段路径长约0.2km。2.庆丰站T接千秋~大圩35kV线路T接段线路工程:新建单回路角钢塔路径长约0.2km。新建杆塔约2基,塔基占地面积约400m²。
1.110kV千秋(大圩)变电站侧相关间隔一、二次设备在110kV千秋(大圩)送
贵港垃圾发电厂35kV圩电线出线间隔前期已建的一次设备满足本期接入要求,二次设备采用光差保护设备,由用户更换,本期仅需更换相关标识等。六、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估算为
518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解决。七
八、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蕞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十一、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
2020〕39号)等文件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线;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线。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文件下载:(贵发改环能〔2024〕609号)关于110千伏千秋(大圩)站35千伏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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