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环湖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于环湖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彭山区环湖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眉山市彭山区环湖东路建设工程项目。
眉山市彭山区环湖东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双江村2、4、6、8组,永丰村5组,合计19.6777公顷集体土地(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4183公顷,园地4.2674公顷,林地1.9768公顷,其他农用地1.8113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9291公顷,未利用地8.2748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标准执行。
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眉彭府办发〔2021〕22号)规定执行(查询网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口予以安置。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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