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2024年度第3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太仓市2024年度第3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用地审批权。你市呈报的(太)地呈字[2024]第31号建设用地项目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太仓市陆渡街道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805公顷(耕地0.11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216公顷(耕地0.01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202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2021公顷(耕地0.1339公顷),征收土地0.180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和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印发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 邮编:2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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